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引导和鼓励青岛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青民发规〔202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型中小企业参评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
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
三、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做好辖区内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优质企业的跟踪指导,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评价认定标准,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确保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并向市民营经济局推荐初审通过的企业。
(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1.政策咨询:
市南区51989380
市北区82820159
李沧区51983321
崂山区88998007
西海岸新区88151066
城阳区58770875
即墨区89067133
胶州市82288571
平度市87364327
莱西市88405051
高新区68686931
自贸片区86763772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85912658
2.“青岛政策通”技术支持:85017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