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原文内容: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根据《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规定,现将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2.2020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注册登记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网络填报
2023年度高企认定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统筹评审方式进行。申报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彩色扫描成PDF格式,一并上传。
上传材料需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负主体责任,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明确最终上缴存档材料内容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对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进行脱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注意:①区(市)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均依据系统填报数据和上传的证明材料,企业完成材料上传后,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附件3)进行自检,确认上传材料及附件的完整性。
②证明材料上传要严格按照申报系统每部分(如:知识产权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下方的“附件”要求上传。
③申报企业需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4)并作为“其他附件”的第一页上传。
④企业提交受理机构时应选择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不可直接提交至市认定机构。
(四)区(市)审查推荐
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对照表》(附件3)要求逐项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在明确研发活动真实存在前提下,尤其注意核查申报数据与证明材料一致性。同时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同,就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出具意见。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推荐函及《区(市)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5)、《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纸质版加盖公章,在每批次申报截止日期后一周内报送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同时将可编辑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金宏账号。
(五)大数据筛查
市认定机构将各区(市)推荐的待评审企业信息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同步建立申报企业诚信数据库。对通过比对企业,移交专家评审;对存疑企业,由区(市)联系企业核实整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对偏差较大或通过数据改动最终得分有明显提高企业,要求企业做出情况说明并视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允许参与评审;拒不说明情况或恶意调整数据的,按照青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诚信建设黑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共享。
(六)专家评审
市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相关条件且创新能力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的企业进入下一环节。评审结束后,企业可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查看评审结果。评审未通过企业可根据评审情况整改后,可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参加下批评审。
(七)市认定机构综合审查、认定报备
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市认定机构对已通过专家评审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可根据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问询”或“实地核查”。市认定机构根据综合审查情况研究确定认定名单,上报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全国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市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
(九)材料提交
企业申报材料包含电子申报材料和纸质申报材料两部分。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胶装成册,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各一份,企业自身留存一份备查。
纸质申报材料应统一编制页码,每部分之间用彩页隔开,正反面打印,书籍式胶装成册(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企业名称及认定年度)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材料须与上传电子文本一致,其中,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须为原件。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准备专门的申报材料档案存放场所,妥善保管企业书面材料。
三、时间安排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旧采取常态化申报、分批次评审的方式进行。全年计划分2-3批组织评审,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16日(周五),第二批为8月18日(周五),第三批视情组织,具体截止时间请关注市科技局网站。请申报企业掌握好时间节点,争取早申报早评审。
因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审核、推荐申报材料,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填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区(市)通知为准。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需在每批申报截止前,在系统提交推荐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出具诚信承诺书(附件2)及知识产权共有权属人声明(附件6)、同意第三方机构查阅有关高企主要数据,填写《青岛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及采集授权书》(附件4)作为“其他附件”第一页扫描上传提交。企业销售收入、总收入等有关数据与纳税申报系统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企业上传电子版申报材料后须认真检查,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证据有效;存档材料内容须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二)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从事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要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依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出具专项报告的中介机构,需出具诚信承诺书并作为附件材料提交(附件7)。区(市)需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机构汇总表》(附件5)中完整、准确地填报参与的服务机构。市认定机构将运用大数据筛查、比对等方式加强对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审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不定期发布中介机构服务质效及中介机构黑名单。对涉及参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介服务机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提高服务和责任意识。各区(市)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服务和指导企业申报,按照《高企认定管理区(市)承诺书》(附件8)要求,把好审核关,确保申报和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企业撰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企业报送材料。
市认定机构在申报、评审等过程中,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评审、认定等代理服务工作。各项通知和信息以市科技局网站发布为准,请申报企业保持警惕,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五、联系方式
1.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市南区科技局 51989024
市北区科技局 83087107
李沧区科技局 67707686
崂山区科创委 88999909
西海岸新区科技局 85161795
城阳区科技局 87866475
即墨区科技局 88519934
胶州市科工信局 82288230
平度市工信局 88382077
莱西市科协 88405639
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82020767
自贸片区经济发展部 86767641
2.市高企服务咨询电话:
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 85938025
3.市高企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346
市财政局税政处 85855902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83931229
4.QQ咨询:
工作交流1群:218554860(已满)
工作交流2群:193921684(已满)
工作交流3群:634880107
工作交流4群:455078931
(往年咨询群仍可使用,无需重复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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