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阳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 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区人武部: 《城阳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 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城阳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培育经济新增长点,形成发展新动能,增强全区工业 创新力和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创新转型发展,提高土地 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构建“都市型工业”新业态,促进中小企业集 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创客、创投“四创联动” 的新型产业园区,现就推动全区高层工业楼宇(工业综合体)经 济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产业导向
推动优势企业向高层工业楼宇集中,重点发展电子及通信设 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鼓励投融资机构、 研发机构、服务机构和生产性服务业入驻,助力企业发展。
二、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投资主体
(一)鼓励多元化投资,各类投资开发公司、民间资本、社 区财力均可单独或联合开发建设,支持有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经验 的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参与投资和运营管理。
(二)鼓励持有工业用地产权的企业,按工业综合体的标准 和要求开发建设和运营。
三、开发建设基本要求
(一)土地开发面积:占地 30 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鼓励 50 亩以上的成片开发。
(二)容积率原则上 3.0 左右,最低不得低于 2.5。
四、功能配套要求
(一)工业综合体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方面需求,包括水、 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
(二)工业综合体必须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应满足必要的 职工食堂、停车、仓储物流和统一办公等需求。
五、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要求
(一)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 30% 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或出 租,允许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二)鼓励工业综合体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 转让,最小分割基本单元为:生产性用房原则上不低于 500 平方 米,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 100 平方米(需满足消防安 全、设施配套的要求且符合登记最小单元的条件)。
(三)规范转让对象。工业综合体厂房的购买人应为在城阳 注册的企业法人、社区集体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社会团体等,原则 上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
六、扶持政策
(一)对工业综合体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第一层全额征收、 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政策。
(二)分割转让产生的区级贡献各按 50%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额奖励。
(三)土地和房产使用产生的区级贡献按 50%给予工业综合 体开发投资企业三年等额奖励。
(四)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 机构 100 万元奖励。
(五)引进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规上企业、品牌 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首台套、专精特新等)的,按所获奖励额 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20%的奖励。
(六)按 70 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已 租赁的自持部分厂房三年租赁费补助。
(七)对工业综合体每亩经济贡献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 和 2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区级贡献的 20%、30%、40% 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同年度的一次性等额奖励。
(八)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用于专项配 套建设;新征土地开发建设的,按每亩 5 万元的标准奖励工业综 合体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
(九)支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企 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工业综合体注册运营,按照《城阳区促 进创投风投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2019〕20 号)执行。
(十)入驻工业综合体企业均享受我区有关工业、服务业、 科技、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
(十一)鼓励老旧工业园区规模化开发建设。对老旧工业园区整体改造且土地开发面积 200 亩以上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全 力支持街道先行先试,具体配套政策及操作路径等整体改造开发 方案由试点街道提交区委深改委会议研究确定。
(十二)对于产业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高层工业楼宇项 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阳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区高层工业 楼宇(工业综合体)开发建设、协调推进、政策兑现、重大问题 会商等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体 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城阳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严格项目布点申报,规范项目政策兑现,细化 项目全过程工作流程。
(三)提高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沟通协调,缩短审批周期,全力支持和保障工业综合体试点工作 顺利开展。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任务作为 创新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此项工作加强督促检 查。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城办发〔2018〕13 号)同时废止。
一、产业导向
推动优势企业向高层工业楼宇集中,重点发展电子及通信设 备制造,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鼓励投融资机构、 研发机构、服务机构和生产性服务业入驻,助力企业发展。
二、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投资主体
(一)鼓励多元化投资,各类投资开发公司、民间资本、社 区财力均可单独或联合开发建设,支持有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经验 的企业和投融资机构参与投资和运营管理。
(二)鼓励持有工业用地产权的企业,按工业综合体的标准 和要求开发建设和运营。
三、开发建设基本要求
(一)土地开发面积:占地 30 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鼓励 50 亩以上的成片开发。
(二)容积率原则上 3.0 左右,最低不得低于 2.5。
四、功能配套要求
(一)工业综合体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方面需求,包括水、 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
(二)工业综合体必须具备完善的服务功能,应满足必要的 职工食堂、停车、仓储物流和统一办公等需求。
五、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要求
(一)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 30% 以上,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自持部分只能自用或出 租,允许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二)鼓励工业综合体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 转让,最小分割基本单元为:生产性用房原则上不低于 500 平方 米,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 100 平方米(需满足消防安 全、设施配套的要求且符合登记最小单元的条件)。
(三)规范转让对象。工业综合体厂房的购买人应为在城阳 注册的企业法人、社区集体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社会团体等,原则 上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
六、扶持政策
(一)对工业综合体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第一层全额征收、 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政策。
(二)分割转让产生的区级贡献各按 50%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和所在街道办事处等额奖励。
(三)土地和房产使用产生的区级贡献按 50%给予工业综合 体开发投资企业三年等额奖励。
(四)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 机构 100 万元奖励。
(五)引进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规上企业、品牌 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首台套、专精特新等)的,按所获奖励额 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20%的奖励。
(六)按 70 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已 租赁的自持部分厂房三年租赁费补助。
(七)对工业综合体每亩经济贡献达到 50 万元、100 万元 和 2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区级贡献的 20%、30%、40% 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同年度的一次性等额奖励。
(八)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用于专项配 套建设;新征土地开发建设的,按每亩 5 万元的标准奖励工业综 合体项目所属街道办事处。
(九)支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企 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工业综合体注册运营,按照《城阳区促 进创投风投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2019〕20 号)执行。
(十)入驻工业综合体企业均享受我区有关工业、服务业、 科技、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
(十一)鼓励老旧工业园区规模化开发建设。对老旧工业园区整体改造且土地开发面积 200 亩以上的高层工业楼宇项目,全 力支持街道先行先试,具体配套政策及操作路径等整体改造开发 方案由试点街道提交区委深改委会议研究确定。
(十二)对于产业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高层工业楼宇项 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城阳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负责全区高层工业 楼宇(工业综合体)开发建设、协调推进、政策兑现、重大问题 会商等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总体 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推进工作。
(二)规范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城阳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严格项目布点申报,规范项目政策兑现,细化 项目全过程工作流程。
(三)提高审批效率。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沟通协调,缩短审批周期,全力支持和保障工业综合体试点工作 顺利开展。
(四)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工业综合体项目建设任务作为 创新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对此项工作加强督促检 查。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中共青岛市城阳区委办公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城办发〔2018〕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