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经济开发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率,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推动产业向集群化、高端化发展,开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章 外资外贸奖励
(一)鼓励引进外资。对落户我区的外商投资,合同利用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且外商股东占股10%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境外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投资的采取“一事一议”。(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以纳入商务部实际利用外资统计的数据为准)
(二)支持发展对外出口贸易。实体生产企业在开发区且年度出口规模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出口额的0.1%予以奖励,其中年度出口规模300万美元(含)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额每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对年度出口规模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本年度新增出口额每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内资奖励
着力发展有机和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石化)、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都市轻工、2.5产业及医药健康等特色产业。
(三)投资奖励
1. 根据不同的产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的不同额度,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0.3%、0.5%、0.8%给予奖励。
(1)有机和化工新材料、装备制造(石化)、节能环保等重点招引工业类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1 亿元以上,2 亿元以上和 5 亿元以上;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0.3%、0.5%、0.8%给予奖励。
(2)都市轻工、2.5产业及医药健康等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 0.3%、0.5%、0.8%给予奖励。
(3)股权合作、资产并购或兼并重组等项目,按投资者实际投资所占股权比例兑现优惠政策。
2. 对纳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等五个新兴产业投资统计平台的,且当年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单台设备税前金额不低于 3万元),按当年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的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享受该政策后,不再执行固定资产到位奖励(即第三条投资奖励的第一项)。
(四)资源盘活奖励
1. 租赁标准厂房类项目,在3年内实行先缴后奖励的优惠政策,每个合同年度形成的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全额予以奖励。奖励在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30日内由承租企业向开发区提出申请,经审核后15日内兑现奖励。
2. 兼并重组开发区内企业且完成整合并充分盘活的,兼并、收购面积50亩(含)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亩以上200亩(含)以下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五)发展贡献奖励。新引进企业和项目,自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前3年给予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100%奖补,后2年给予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 50%奖补。
(六)企业高管奖励。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上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 10 名),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 年内按 100%标准奖励个人。
(七)资金配套扶持。
1. 鼓励引进天使基金、风投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对注册资本(合伙资本)达到1亿元的投资基金,实缴出资满1年后,按实缴出资总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1%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因此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投资于区内企业、项目,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部分,按投资金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2%再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因此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2. 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项目引进培育的,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八)引进的总部企业。引进的总部经济、结算经济、楼宇经济,年度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高于100 万元的,按不低于年度开发区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开发区地方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00万元时开始进行奖补,奖补频次为当月缴纳税款经核实后次月拨付。对特殊情况,可根据行业、经营额度、地方财税贡献、占用开发区要素资源等因素,进行“一事一议”奖励。
(九)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项目、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急需引进的重要核心人才,相关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招才引智奖励
(十)实施“凤凰学者”工程。被评为“凤凰学者”的,在5年管理期内,每年给予5万元经费补助。对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专家,“黄河三角洲学者”特聘专家,“黄河三角洲学者”产业领军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凤凰学者”工程,给予配套支持。
(十一)实施优秀企业家对标培养计划。实施企业家成长工程,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每年3名,管理期3年,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十二)实施优秀企业培育计划。组织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考核评选,根据企业纳税、产值、基础工作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排名,每年评选5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三)产业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获得各级政府组织评定的世界大赛奖牌、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能手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重点项目奖励
(十四)省重点项目。对投资额达到当年投资计划,通过上级考核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十五)市重点项目。对投资额达到当年投资计划,通过上级考核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十六)县重点项目。对投资额达到当年投资计划,通过上级考核验收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五章 企业发展奖励
(十七)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开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为重点的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当年纳入统计平台且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到位资金0.5%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积极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企业上市,其中,在主板市场上市,开发区一次奖补1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十九)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二十)鼓励企业创新。在提高《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PCT)申请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对PCT获得单位、个人,开发区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和5000元。
(二十一)鼓励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及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发区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二)奖励纳税先进企业。企业当年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且纳税总额排名前十名的企业,按照超出部分的50%给予奖补。
(二十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开发区给予1万元奖励,且与上级奖励不冲突。
(二十四)支持现有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给予补助,且与上级奖励不冲突。
第六章 平台载体建设投资奖励
(二十五)商业综合体、科技孵化器、创新创业园、工业园区、康养综合体等,享受本政策。
(二十六)园区入驻企业在开发区内新注册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可按照每新建1平方米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奖补。
(二十七)园区招商进驻的企业自正式投产后,在开发区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5年予以100%奖补。
(二十八)园区平台载体其他方面的政策采取“一事一议”。
第七章 新经济奖励
(二十九)本政策所指新经济是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科技成果转化、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
(三十)对租赁办公工位的企业或个人以及公共配套部分给予每平方米每年50元的租金补贴,以实际租赁的时间和面积为准。
(三十一)园区招商进驻的企业自正式投产后,在开发区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前5年予以100%奖补。
(三十二)孵化出AI等新动能项目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十三)创新媒介形式,联动省级以上大范围高等级媒体对本地新经济发展有重大媒介作用的,“瞪羚”式和“独角兽”企业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等须在开发区范围内;招商引资项目10年内不得迁离开发区,不得改变在开发区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三十五)涉及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原则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兑现。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事项按本政策的最高标准仅能享受一条扶持措施。
(三十六)现有企业奖励原则上对同一企业扶持奖励资金不超过其对开发区地方财政的贡献。
(三十七)扶持资金以财政年度为申报基准,定期审核、统一拨付。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如没有特殊说明,均指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开发区留成部分。
(三十八)本政策印发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全面废止;已按原政策签订合作协议的项目,按照原协议(合同)执行。
(三十九)已落户企业、项目,建设、运营期间发生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发生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环保、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及失信企业,取消企业享受的激励政策。
(四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相关条款自动废止。
本政策由利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本文转自“山东利津经济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