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要求,根据《青岛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青科企字〔2021〕2号)规定,现组织开展我市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已经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 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 )”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登记。登陆“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用户,点击进入“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在线办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业务。
(二)提交材料。企业按规定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见附件3)。
(三)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申报企业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4份,加盖企业公章)提交至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由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填写汇总表并加盖公章(附件2),连同企业申报材料(3份),提交市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受理并查验相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
企业向所在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8日。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
四、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申请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
2.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商务、财政、税务、发改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发动和申报辅导工作。
五、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环海大厦25楼)
联系方式:
1.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85938025
2.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346
3.青岛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859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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